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7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潘彥翔
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鄭俊煒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
足憑。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(
下同)18元、澎湖縣農會存款491元、無其他清算財產、無
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,此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
、所得查詢結果、債務人陳報狀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
頁影本、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
。其中金融機構之存款,均金額甚微,無變價分配實益。本
件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
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
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
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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