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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77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禾穎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存款、承攬
    及業務所得債權,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、勞保、集保、
    保險資料後執行,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
    地分別設於臺北市松山區、信義區、內湖區,此有債權人提
    出民事聲請狀所載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
    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,應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 月 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胡湘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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