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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09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5964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徐明德  


債  務  人  許碩輝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
    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
    ,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
    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
    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法院
    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有規定。
   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6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債
    權人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許碩輝之保險資料、郵局存款資
    料、勞工保險資料及健康保險資料,並為執行,核屬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
    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資
    料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寧鄉,非在本院轄區,此
   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。是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
    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    。
三、爰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4  年 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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