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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鮑曉雯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   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
  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
    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
   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而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保險投
    保資料,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
    之情形;又債務人設籍嘉義縣水上鄉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
    可稽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
    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應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王志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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