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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盧雨彤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
   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
   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 王志浩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 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
   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
   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,以
   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
   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
   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
   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
   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
   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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