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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
債  務  人  許宏昌  


代  理  人  林泓帆律師    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
    官進行清算程序;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
    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,
    有關法院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
    為之,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務人許宏昌之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
    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開
    始清算程序,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此有上開
    卷宗在卷足稽。次查,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計有
    在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之保管金新臺幣(下同)6,54
    3元及出廠已逾31年之豐田汽車一部。而上開財產業經本院
    於114年4月30日作成代替債權人決議之處分裁定,並已依該
    裁定汽車不予處分及將此筆保管金於同年7月4日作成分配表
    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並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、
    4項規定予以公告及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,屆期並無人
    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,是該分配表業已確定在案。茲本院已
    依該分配表通知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,並將其分配款匯入
    債權人所陳報之帳戶完畢,有匯款通知在卷可稽。綜上所述
    ,本件清算程序已將目前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全部執行
    完畢,依法應予終結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至於日
    後如發現債務人另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,債權人得依
    本條例第128條聲請本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。但其財產於清
    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,不
    在此限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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