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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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7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
債 務 人 許宏昌
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
官進行清算程序;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
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,
有關法院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
為之,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務人許宏昌之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
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開
始清算程序,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此有上開
卷宗在卷足稽。次查,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計有
在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之保管金新臺幣(下同)6,54
3元及出廠已逾31年之豐田汽車一部。而上開財產業經本院
於114年4月30日作成代替債權人決議之處分裁定,並已依該
裁定汽車不予處分及將此筆保管金於同年7月4日作成分配表
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並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、
4項規定予以公告及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,屆期並無人
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,是該分配表業已確定在案。茲本院已
依該分配表通知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,並將其分配款匯入
債權人所陳報之帳戶完畢,有匯款通知在卷可稽。綜上所述
,本件清算程序已將目前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全部執行
完畢,依法應予終結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至於日
後如發現債務人另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,債權人得依
本條例第128條聲請本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。但其財產於清
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,不
在此限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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