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22
案號: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簡字第11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
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
被 告 許世宏
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9號),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4年度附民緝字
第2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
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
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7,075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2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7,075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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