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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-04-15 案號: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簡字第101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王花蘭
訴訟代理人  李智銘


被      告  陳朝祥

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32號),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
16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0,8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萬0,895元為原告預
  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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