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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斗簡字第354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   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 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
    23萬1,8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
   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82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本件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繕本,本院已於民
    國114年8月25日寄送給原告,並由之受僱人收受,惟原告未
    提出書狀陳報,原告應就被告之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,關於
    本件還款之經過提出說明,並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
    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  法  官  張鶴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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