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簡字第340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被 告 洪翊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5563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0
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
,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加0.575%機動計息(目前為年率2.295%),每
月繳付一次,並自109年12月20日起開始繳付,中華郵政股
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。
如有遲延,加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款至
114年4月,其後即未再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
息及違約金,依約已視為債務全部到期,屢經催討猶置之不
理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㈠
三、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
金貸款契約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利率
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、19至29頁),核屬相符
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
本文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
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由本院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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