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1-25
案號: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簡字第27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被 告 劉珈瑋即晴霽造藝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153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
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6日止,平
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
機動利率加0.575%機動計息(目前為年率2.295%),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,即隨同調
整。如有遲延,加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
款至114年2月,其後即未再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
之本息及違約金,依約已視為債務全部到期,屢經催討猶置
之不理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㈠
三、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
金貸款契約書、借據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等件
為證(見本院卷第21至34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
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認原告之主張堪信
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由本院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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