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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1-25 案號: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斗簡字第27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  
被      告  劉珈瑋即晴霽造藝社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153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並自
    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    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
    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6日止,平
    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
    機動利率加0.575%機動計息(目前為年率2.295%),中華郵
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,即隨同調
    整。如有遲延,加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
    款至114年2月,其後即未再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之本息及違約金,依約已視為債務全部到期,屢經催討猶置
    之不理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
    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㈠
三、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
    金貸款契約書、借據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等件
    為證(見本院卷第21至34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
    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
    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認原告之主張堪信
   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
    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由本院依
   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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