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31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
被 告 陳盈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7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附表:利息計算表
編號 應付款項 (新臺幣) 計息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750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57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99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375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1909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250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4750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5770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898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276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3135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 8355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3萬8778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