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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斗小字第31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陳冠樺  


被      告  陳盈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7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 
附表:利息計算表
編號 應付款項 (新臺幣) 計息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750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57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99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375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1909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250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4750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5770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898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276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3135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 8355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3萬877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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