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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斗小字第290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王花蘭
訴訟代理人  施秋鈴
被      告  李雅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601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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