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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7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7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林岳樺  
被      告  黃大福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,080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3,916
    元、新臺幣3,500元,均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8、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    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 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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