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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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5
案號: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30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被 告 劉珈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819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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