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09
案號: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2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
被 告 李嘉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874元,及其中新臺幣8,318元自民
國113年12月25日起,及其中新臺幣556元自民國114年1月25
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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