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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-02-26 案號: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斗簡字第11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王花蘭  
訴訟代理人  李智銘  
被      告  陳朝祥  

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58號),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
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
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8262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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