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斗簡字第35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
23萬1,8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納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82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本件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繕本,本院已於民
國114年8月25日寄送給原告,並由之受僱人收受,惟原告未
提出書狀陳報,原告應就被告之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,關於
本件還款之經過提出說明,並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
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