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408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
被 告 周佳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,3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第三人是臻商行、
穎誼企業社購買商品,嗣第三人將債權讓與原告,被告迄今
積欠原告新臺幣(下同)8萬3,3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爰依買賣、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其未附理由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
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帳務明細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僅具狀泛稱聲明異議等語,本院
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
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附表:
編號 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日期(民國) 利率 1 9,392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5,384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8,13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1萬2,008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4萬8,401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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