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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5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   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、000、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被      告  林昀潼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,263元,及其中新臺幣5萬0,008
    元,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,僅記載主文及理由
    要領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,
  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被告至112年9月23日止
    ,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(下同)5萬0,263元未給付,其中5
    萬0,008元為消費款,255元為循環利息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
    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50,008元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迄今卻未清償乙節,
    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為證(見司促卷
    第11頁至第16頁)。至被告抗辯其每月工資為2萬8,590元,
    且被告扶養一位子女,已為政府認定中低收戶,彰化縣最低
    生活費為1萬5,515元,被告加上子女最低生活費,被告可支
    配金額為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.2倍即為2萬7,927元,且每月
    還款予匯豐汽車及中國信託共1,035元,此金額已超出被告
    基本生活開銷,法院應保被告對此最低額具有維持基本生活
    之自由處分權限等語,惟被告是否無力清償,乃係執行問題
    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
    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),是被告所辯,並無可取。從而,原
    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之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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