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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3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
被      告  蕭明芳即毅展企業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341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    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  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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