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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斗小字第20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
被      告 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
港小字第86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40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 
【附表】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期間(民國)及利率 1 2萬8761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2 1511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1%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0 1萬2107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0 3026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合計 4萬540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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