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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936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黃仲孝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珮涵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
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44,454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賜琪
附表
請求項目(新臺幣) 類別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萬2,245元 利息 6,261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11月16日 (160/365) 16% 439.13元  利息 8,586元 114年5月10日 114年11月16日 (191/365) 16% 718.87元  利息 7,982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1月16日 (99/365) 16% 346.4元  利息 9,253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1月16日 (99/365) 16% 401.55元  利息 1萬163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11月16日 (68/365) 16% 302.94元        2,208.89元 合計       4萬4,45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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