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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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55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一、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小玲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,應繳裁判費
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
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又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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