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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停車費(2026-03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529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張鈞迪  

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   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20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2,930元,依前開說明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
   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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