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CEV 修復漏水等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EV 2026-06-10 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426號
原      告  吳育涵  
被      告  黃美華  

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即「被告應容
任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0號5樓房屋內就主臥
室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、天花板等損害施行修復行為」所需之費
用,並加計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新臺幣137,985元後,按該訴訟
標的價額補繳足額裁判費。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,本件暫核
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,787,985元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443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
   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民事
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又訴請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
    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,故應以預
    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。然此部分修繕費用之估算須當事
    人盡訴訟協力義務,本院方得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倘當
    事人未能配合提出相關訴訟資料供本院核定,即屬不能核定
    情形。 
二、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為:「一、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門牌號
    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0號5樓房屋(按:原告原記載為其
    自己之4樓房屋,經本院電話確認應為被告之5樓房屋,下稱
    系爭房屋)房屋內就主臥室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、天花板等
    損害施行修復行為;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
    6,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  率5%計算之利息;三、原告因本件漏水侵權行為,支出文件
    影印費用、必要交通費合計1,000元,均屬相當因果關係之
    損害,請求被告賠償(按:原誤載為「賞」)」等語。是原
    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房屋之漏水,故應以預估修繕系爭房屋
    之費用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    然原告未敘明預估修繕系爭房屋漏水費用為何,致本院無從
    核定,自應由原告協力查報後,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足額
    裁判費。又若原告未能查報,則修復漏水部分暫核定為165
    萬元,加計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137,985元,訴訟標的價額
    暫核定為1,787,9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43元,爰依
    前開規定及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
    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