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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10 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85號
原     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


訴訟代理人  鄭文楷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基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96,0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