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1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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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4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潘慧敏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慧敏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萬1,642元(即請求金額6,096元及其中本金4,849元自民國10
7年4月10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4年11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5,546元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
書記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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