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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4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旭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萬2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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