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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20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柔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
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8號),嗣被告於法
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3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沈 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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