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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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20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柔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
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8號),嗣被告於法
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3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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