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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給付清潔費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09 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451號
原      告  三普豪門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 葉炎順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家寧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,原告於民國115
年1月28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74,400元本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
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,4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又原告法定代理人葉炎順雖提出委任「林財守」、「鍾和桂
」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然該委任狀並未使用原告管理委員會
之用印,原告如仍欲委任「林財守」、「鍾和桂」為訴訟代理人
,應併予補正,併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