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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09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25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李鴻漸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
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9,5
09元,及其中75,794元自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
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
特定之利息278元,應核定為79,787元(計算式:79,509元+75,7
94元×9/365×14.88%=79,7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