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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09 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117號
原      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
訴訟代理人  林建良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皓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5,6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