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5
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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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柏澔
相 對 人 趙振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890元,並應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應付利
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
百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民法第203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
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,為確定相
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
用額等語,並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查,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判決訴訟費用
由相對人負擔且經判決確定在案,經調取本院上開事件卷宗
審查後,依後附計算書,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並加給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計算書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890元 由聲請人預納,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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