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曾于紋
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(下同)依下列標準
徵收費用:二、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,1,000元。次按
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5條規定,非
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
條、第17條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。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
繳納聲請費用,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。而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,如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094號強制執行
事件聲請停止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聲請
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,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逾
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,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寄存送達
於土城派出所,依法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即同年月19日發
生效力,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
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不
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