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PCEV
2026-06-10
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板簡字第904號
原 告 陳明德
被 告 陳明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前某不詳時日,加入Telegram暱稱
「美國隊長」、「浴火重生」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
本案詐欺集團),擔任詐欺贓款提領車手,並約定其車手報
酬為每月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謀議既定,被告即與「美
國隊長」、「浴火重生」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、
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臺中商
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台中銀行帳戶)
、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郵局
帳戶)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,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
3年12月7日12時58分起,假冒為買家、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
向原告佯稱無法下單,須完成第三方驗證云云,致其陷於錯
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7日12時58分許匯款149,109元至台中
銀行帳戶內、於113年12月7日13時03分許匯款149,309元至
郵局帳戶內,合計匯款金額298,418元。迨詐欺集團成員確
認贓款入帳後,「美國隊長」、「浴火重生」即指示被告持
如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,前往提領贓款,嗣被告再將提領之
詐欺贓款交回給「美國隊長」所指派之負責收水之詐欺集團
成員,以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。原告因此致受
有298,418元之損害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8,41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願供擔保請准宣
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
目前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原告主張於前開時、地為詐欺集團所詐騙致受有298,418元
之損失,而被告前揭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
114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判處「陳明穎犯三人以上
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5月。」在案,有該刑事判
決,在卷可查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。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
語置辯,惟按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
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
),是被告所辯,尚難憑採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98,41
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
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不另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,僅係促使法
院職權發動,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。
八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38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魏賜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