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7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被      告  蔡琬雯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琬雯發支
 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 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
    幣壹拾柒萬零玖佰柒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
    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
    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。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
   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
    四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