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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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74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蕭又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附卷可稽,今
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
項之規定,仍應由系爭信用卡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。玆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,視為起訴
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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