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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64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潘永昌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
    據)附卷可稽,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仍應由系爭借款合意管轄之法
   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   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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