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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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2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楊玠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另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,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。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
法院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
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,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
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
貸款契約書第10條存卷可憑(見司促卷第37頁),依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
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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