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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返還所有物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10 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1157號
原      告  呂佳憲  
被      告  潘品臻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
   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
   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
    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
    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;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
    之聲明,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在
    給付之訴,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,須明確
    特定適於強制執行。是原告提起之訴,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
    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。又起訴不合
 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    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
    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,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
   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聲明未具體特定所欲請求返還之標的
    ,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
   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
    之聲明。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8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
    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
    單在卷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
    請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