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3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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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8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顧凱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之訴,惟未繳足裁判
費,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1月1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402號裁
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
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
,有送達回證、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
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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