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78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
被 告 何冠廷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,714元,及其中新臺幣6萬0,733元自
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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