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5)
消費/小額
PCEV
2026-06-15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766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
張家銘
陳書維
被 告 陳銘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
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五元,及自民國115年3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壹、程序事項
一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8第1項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,先予敘明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具狀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25,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後於115年5月7日本件言詞辯論期
日減縮請求為18,4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1頁及第115頁
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即應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2年10月7日16時5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
0000-00號汽車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欲停進該處停
車格時,不慎撞擊前方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為000-0000號之
汽車(下稱AZY-8881汽車),致AZY-8881汽車受有損害。原告
承保AZY-8881汽車之車體損失險,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
償金額25,085元,扣除零件折舊費用後,為18,485元,爰依
保險法第53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
規定,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折舊後損害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聲明或陳述。而前揭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已有原告提出之AZ
Y-8881汽車行照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
記聯單、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損照片、修車廠之估
價單、車險理賠計算書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汽車險理賠案號
查覆表等件存卷可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
三峽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確認無誤,堪認前
述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被告就AZY-8881汽車之損害,
即應負賠償責任。
三、另外,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,原
告就本件金錢債務,自得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
月25日起(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03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再依同法
第436條之19第1項,確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春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