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PCEV
2026-06-1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70號
上 訴 人 詹曜瑋
被 上訴人 林泰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
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,2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另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已有明定,
且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
序,亦有適用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
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上訴人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具體表
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
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自屬上訴程式有欠缺。又因上訴人未表
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
訟標的金額。本院前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
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
詢清單、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
單等件在卷可佐,依前揭說明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