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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1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559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王棟源  
被      告  黃慈怡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零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
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計新臺幣75,910元及利息
未清償等事實,被告則對於信用卡契約及所積欠金額等俱不爭執
,雖辯稱:目前因生病故無力一次清償等語;惟按有無資力償還
,乃係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
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),是被告所辯,尚難憑採。從而,
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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