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2-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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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12
案號:板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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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498號
原 告 李逢祥
上列原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
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如原告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
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亦為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狀雖
列「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」為被告,惟地址
則載為「不詳」,亦未記載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
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,亦
無從得知被告應送達處所、當事人能力之有無、是否仍在境
內、是否在監押,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。又
經本院函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帳號0000000000
開戶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到院,該銀行函覆稱帳號有誤,無從
查詢等語,有本院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在卷
可稽。本院復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函請原告就上開函文表
示意見,又於114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,並檢附其戶籍謄本到院
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即駁回其訴。該函文、裁定
業分別於114年11月14日、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
送達證書在卷可參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文資料
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,揆諸前開說明,原
告之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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