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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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13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被 告 楊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308元,及其中新臺幣15,356元自民國 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8計算之利 息;其中新臺幣50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1.98計算之利息;暨其中新臺幣13,900元自民國1 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24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