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252號
原 告 魏郁蓁
被 告 藍家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3萬元,然而被告經催討後仍置之不理,原告也再以
本件起訴狀繕本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,至今仍未獲清償。為
此,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
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有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
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紙存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3至第15頁
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
堪認前述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,被告自應負返還上述借款
之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萬
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
之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即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末查,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
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600元(計
算式如附表),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由被告
負擔1,6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附表:
項目 金額 (新臺幣) 1. 裁判費 1,500元 2.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費用 100元 總計 1,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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