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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21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1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徐嘉慶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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